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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安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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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取得房产产权者 享有该物权的对世权
更新时间:2013-03-27

一房二卖,取得房产产权者

享有该物权的对世权

洛x诉李xx房屋侵权纠纷案

【案情】

洛x于2010年11月从原房主产权人久x和朋xx处购置住房一套,并于当月办理了该房产登记过户手续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书。在准备入住时却发现该房屋被李xx占踞使用,虽经洛x多次告知李xx该房产属洛x所有,限李xx及时腾退出房屋。李xx以其已经同原房产产权人久x和朋xx签订了该房屋买卖合同,并已支付了该房屋全部购房款和相关费用,该房原房屋产权证都持于在手,自己已先行入住,房产属其所有为由,拒绝搬离该房屋。为此,洛x委托本律师帮助其通过法律程序行使权利,实现对自己合法所有的房屋的实际占有和使用。

【律师案情分析】

经对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核实分析,本律师认为,本案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没有依法取得本案房屋产权的李xx对已依法取得本案房屋产权证书的洛x的房屋的侵权关系,二是李xx对原房屋产权人久x和朋xx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履约关系;本案主张权利的主体洛x享有本案房屋的法定物权的对世权,据此应对李xx提起侵权之诉,李xx的房屋买卖合同抗辩理由同洛x所主张的案由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对洛x的权利主张不具有抗辩阻却效力。为此,原告洛x以李xx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诉求被告李xx立即腾退本案房屋。

【法院裁判】

法院经开庭查明和核实双方证据后认定,对被告关于其基于同他人的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依附证据和抗辩理由不予采信;认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原告洛x对要求腾退的位于西宁市城x区xx巷xxx号x号楼x单元xxx室的房屋产权进行了登记,并依法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为此,原告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现被告占用该房屋显属无理,故原告主张被告腾退房屋的诉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作出青海省西宁市城x区人民法院(2011)x民一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李xx于判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将本案的房屋腾退给原告洛x。

判决书送达双方后,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判决书生效后,原告实现了自己的主张权利。

【法律根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物权法》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办案人:郭安青律师 2011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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