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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与华安财险公司、国泰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概况
更新时间:2013-03-26

陆某与华安财险公司、国泰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纠纷案概况

20129171250分许,方道波驾驶闽A3992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A8456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沿316线由顺昌往南平方向行驶,行至肇事地段(316线211KM730M即南平市延平区王台镇溪口村路段),超越右侧同向行驶由陆某驾驶的闽H9G04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时闽A3992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右侧与摩托车左侧相刮碰,导致骑车人随摩托车向左倒地,致使陆某头部被牵引车第二轴及第三轴右轮碾压,造成陆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201210 29 日福建省南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延平大队作出南交警延公交认字〖2012〗第0015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方道波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陆某无责任。闽A3992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闽A8456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国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国泰财险公司)投保1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吴积仁律师接受陆某亲属委托后,认为陆某虽然是农村居民,但陆某从200910月开办顺昌县大干七台山林陆竹木制品加工厂,收入来源于非农业,并从201011212012917期间居住在顺昌县双溪镇城南中路顺潮巷72号,居住消费在城关,其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三方对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于是,陆某的亲属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华安财险公司及国泰财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约70万元。最后,法官采信吴积仁律师的意见,组织三方进行调解,陆某的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均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2013120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延民初字第580号民事调解书,由华安财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陆某亲属人民币220000元,由国泰财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陆某亲属人民币42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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