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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安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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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xx犯单位行贿罪获缓刑
更新时间:2013-03-22

xx犯单位行贿罪获缓刑

【案情】

被告人鲁xx系某建筑安装公司古典建筑某项目经理,在承建该项目工程期间,为谋取该单位不正当利益,先后向主管该项目工程的建设、发包方有关领导和负责人行贿计60万元人民币。后被西宁市城x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追究被告人鲁xx所在单位和被告人鲁xx的单位行贿罪的刑事责任。本律师受被告人鲁xx之委托,为其进行了有罪从轻辩护。

【律师辩护量刑意见】

被告人鲁xx与本案中,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悔罪,行贿系执行单位意志,其本人系初犯、偶犯,个人主观恶性较小。应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考虑本案背景有很多农民工的工资尚被拖欠急需及时解决处理,被告人鲁xx行贿的主观恶性不大,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鲁xx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判处缓刑。

【法院裁判】

青海省西宁市城x区人民法院(2012X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

被告单位xx建筑安装公司,被告人鲁xx在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以牟取竞争优势,属于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达6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鲁xx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以单位行贿罪论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机犯罪事实成立。被告单位xx建筑安装公司及被告人鲁xx均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鲁xx归案后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非监禁刑予以考验。被告单位xx建筑安装公司及被告人鲁xx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可予采纳。

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判决被告单位xx建筑安装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鲁xx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鲁xx辩护人:郭安青律师 201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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