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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丽琴律师
广东-惠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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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企业常见合同纠纷:传真、电子邮件订立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更新时间:2013-03-22

案例:

原告:惠州某化工公司

被告:惠州某五金公司

案情:2009年,惠州化工公司通过传真的形式收到盖有惠州五金公司公章的采购合同,订购化工公司的化工原料5吨,货款12万。化工公司收到后,经法人签字并经公司盖章,将采购合同回传给五金公司,并按照合同约定向五金公司发货。五金公司收货后未在收货单上签字盖章,收货后也一直未付货款。经协商无果,化工公司将五金公司诉至法院,五金公司以传真件形式签订的合同不是原件,因此合同是无效的,且其未在收货单上签字,一直未收到货物为由作为抗化工原料5吨,货款12万。化工公司收到后,经法人签字并经公司盖章,将采购合同回传给五金公司,并按照合同约定向五金公司发货。五金公司收货后未在收货单上签字盖章,收货后也一直未付货款。经协商无果,化工公司将五金公司诉至法院,五金公司以传真件形式签订的合同不是原件,因此合同是无效的,且其未在收货单上签字,一直未收到货物为由作为抗辩。

分析:本案的焦点之一在于,通过传真件形式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1、法律规定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内容的合同有效。

我国的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虽然本案中,化工公司与五金公司是通过传真件的形式往来的,但是通过传真件的形式已经明确的表明了合同履行的主要内容,应当认定为有效。

2、通过传真、电子邮件形式订立的合同在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难题。

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出现的合同本身,必须有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上的要求,许多人忽略了这个问题,导致诉讼时吃亏。

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必须是原件,否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现在的传真机大都使用普通纸,与复印机出来的复印件没有差别,原告无法证明这个传真件就是被告所发。

电子邮件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原告怎么才能证明该电子邮件是被告发的呢?单一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签订的合同,在对方否认时,几乎等于没有。

对策:1、尽量使用传统的双方加盖公章的合同形式。

2、尽量保留辅助证据。

在只有传真,电子邮件时,保留一切与合同有关的证据,如行程单、客人联系电话、客人意见反馈单、汇款收款单等等,证据之间相互应证相互补强,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以达到证明合同存在的目的。

3、要求收货方在收货单上签字盖章,确认收到货物。

虽然没有合同的原件,但是如果收货方在收货单上签字盖章,可以证明收货方已经认可了双方之间的买卖行为,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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