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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俊律师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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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仲裁中用人单位的硬伤
更新时间:2009-08-20
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008年之后,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数量激增,成为劳动争议仲裁审理的主要案件类型之一。


  
尽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两倍工资。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根据证据的特点和效力,实践中,用人单位一般很难拿出“证明其与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足够证据,因此,涉及未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一般以用人单位败诉告终,律师也没有太多操作的空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成为劳动仲裁中用人单位的硬伤。


  
笔者在代理多起涉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案件后,以案例随笔的方式发布出来,以警醒大意的企业和企业主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详细案例见郑某诉深圳市某股份合作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案、张某某诉深圳市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但尽管如此,还是有些企业和企业主法律意识淡薄,未及时与员工签书面劳动合同,以至于输官司。


  
下面一则案例是笔者近期代理用人单位应诉的一起劳动仲裁案例。尽管通过代理律师的努力,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员工要求支付工资、提成等多项仲裁请求。但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仲裁请求,用人单位确实拿不出“证明其与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足够证据,以至于败诉,被裁决赔偿5万多元。


  
在此,笔者再次呼吁各企业和企业主,重视与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避免损失。

  



  
(附:本案部分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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