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吴老太重男轻女思想严重,意欲将租赁户主变更为儿子黄哥,黄小妹不允,遂起纠纷。吴老太为原告,黄小妹为被告。
本案代理人鲁绪昌律师认为:
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能推卸。在原告同意被告户口迁入的那一天起,被告即拥有居住的权利,原告有义务让被告居住。户籍系一个人永久居住地的权利证明,本案的居住使用权是物权的派出权利,在物权纠纷的处理中应坚持平等保护、物权法定、物尽其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本案被告的用益权来自于国家的分配和户主的同意。鉴于这一法定的事实,那么原、被告的居住权应当平等保护,双方均有居住使用权,均不可随意剥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对于自己权利的处理予以允许,驳回原告的诉讼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