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乘坐伊犁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在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客车司机疲劳驾驶追尾前方停在路边的货车,货车未放置提醒标志,造成张某及客车司机等人受伤,经认定客车司机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货车承担次要责任。张某受伤住院治疗,出院后鉴定为8级伤残。与车主协商,车主不同意赔偿。无奈,张某委托本律师解决赔偿。本律师收集所有证据后向法院起诉,向客车所属的客运公司及车主主张赔偿,因张某没有医院的休假证明及护理证明,所以通过法院开庭审理争取了8级伤残的伤残赔偿金,及2个月的误工费及其他费用,合计110000元,经多方努力,在开庭1个月内,张某已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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