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例
交易要公平诚信,切不可违背良心钻法律的空子。
2007年原告夫妻购买被告夫妻房产一处并搬进居住,因双方是至亲未签书面合同,付款也未打条。后来房价上涨,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排除妨碍,搬出原告住房。
本律师接受被告的委托,为其代理该诉讼。其时已开过一次庭。被告录音证据不好辨别,案件眼看要输掉。证明买卖关系存在并已支付全款是本案的关键。
本律师同被告带录音机一起到原告家中取证,双方的谈话证明了事实真相;又找到双方的共同外甥出庭为被告作证。随即申请法院再次开庭提交了新证据。
代理意见大致如下:
一、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早已成立并生效。原告在谈话中明确认可了当时说定以13万元的价格将本案争议房产卖给被告,并认可已经收到被告支付的房款13万元,证人系原告(男)和被告(女)的亲外甥,证人证实,原告对其说过被告买了他的房子,并让其从中调和,如被告自己办证(过户)再让被告支付其1.5万元,如原告给办证,再支付2万元,非常明显的说明房子已经卖给被告,只是未办过户手续,即便购房款未付清,也只是存在债权债务的问题,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
二、对于本案的审理,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是一个先决条件,被告即使不提出反诉,法院也应对这一问题进行审理,因为这是本案中被告唯一的对抗因素,与本案原告的诉求有直接的牵连。
三、在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且早已交付居住的情况下,原告企图通过诉讼行为,对被告进行讹诈,其本身的动机是看到房价升高而后悔,但是否同意该反悔,权利在购房者一方;本来亲兄妹(原告男与被告女是亲兄妹)遇到矛盾可协商解决,不应违背事实,违背道德、伦理去做对不起自己良心的事,原告的行为已属非常恶劣。
综上,请求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排除妨碍,搬出上诉人的住房。其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果混淆是非;一审法院审理该案件时违反证据规则,程序违法。
本律师根据该上诉请求,提出了以下答辩意见:一、合同行为是物权变动的必要因素,是原因行为。本案证据已证明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且房屋早已交付使用,不存在用物权效力对抗合同效力的问题。二、被上诉人在取得新证据的情况下申请一审法院重新开庭,法院为核实证据由被上诉人带路去调查并无不当,一审不存在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经调查审理,认可了答辩意见,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