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陆某与陈某结婚,同年8月两人去国外做生意,2009年陈某生育一女。2010年两人因经济原因吵架分居,2011年初陆某独自回国,不久接到法院的传票妻子陈某要求离婚。
本人代理陈某诉陆某离婚一案被告陆某的代理人,陆某表示自己也同意离婚,但是与妻子陈某在国外做生意将近两年,妻子没有支付任何报酬给他,并且询问自己是否有权分割妻子婚前购置的房产。代理人告诉他,国外的股份和收入难以取证,不过国内购置的婚前房产婚后按揭部分可以要求赔偿,最后在法官和律师的协调下双方达成调解,由原告陈某向被告陆某支付30万元的补偿款,房子归原告陈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