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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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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浴中心暗藏卖淫活动 首犯获刑6年罚金15万元
更新时间:2013-03-17
 以足浴会所为掩护,介绍容留卖淫。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组织介绍卖淫案,被告人郑某声等人被判处五个月至六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4月间,被告人郑某声承包经营“仙指足浴”休闲会所后,为谋取非法利益,将该会所二、三两层楼的场地分开,除在二层楼经营正规的足浴、按摩服务外,在三层楼设立9间包房,通过“李某”、“杨某”等人(均身份不明)组织大量妇女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郑某声安排其妻子薛某芳(另案处理)在场所内负责管理钱款。被告人郑某声先后雇请被告人陈某星及江某兵、陈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到该卖淫场所工作。在二层楼经营正规的足浴、按摩服务的管理人员杨某军以及工作人员汤某光、吴某华、阮某琼、王某冰除了承担相应的工作分工职责外,还负责相应的卖淫场所的部分工作。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被告人郑某声还在二、三层楼楼梯口及楼梯转弯处各设立一道铁门,由工作人员控制嫖娼人员进出铁门时的开、关锁,并在三楼一包房后另设通往二楼后门的楼梯作为逃避通道。该场所每次卖淫所得人民币300元,被告人郑某声分得人民币120元,“李某”、“杨某”、江某兵等人分得人民币30元,卖淫人员分得人民币150元,另由被告人郑某声支付其他被告人每月固定数额外的工资报酬。

  该场所卖淫活动持续至2012年7月22日被市公安局民警查获。期间,仅2012年7月16日至22日,该场所即进行卖淫活动共计449次,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34700元。案发当晚,市公安局现场抓获卖淫人员谌某凤、刘某艳、林某等人、嫖娼人员黄某清、郭某华、谢某锋等人。其中刘某艳在2012年7月16日至22日卖淫共计36次,谌某凤当晚卖淫共计3次。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声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多次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陈某星、杨某军、吴某华、汤某光、阮某琼、王某冰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判决被告人郑某声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其余被告人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分别判决五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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