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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文辉律师
青海-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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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协议)
更新时间:2013-03-16

赔 偿 协 议

甲方(赔偿义务人)

乙方(赔偿权利人)

2012年十月十三日八时左右,甲方驾驶青A-30006号小型客车在刚察县向天峻县方向公路上的中石化加油站附近将乙方撞伤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甲方及时将乙方送往医院救治,并积极支付乙方在医院产生的所有费用。现甲乙双方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事宜,经充分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乙方已经全部承担了甲方在医院产生的所有费用,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承担;

二、甲方愿一次性赔偿乙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二次手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柒万伍仟圆(75000元);

三、甲方自愿放弃做伤残鉴定以及后续二次手续治疗费鉴定,其后产生的与此相关费用已经包含在第一条里,甲方不得以伤残鉴定未做、二次手续费鉴定未做为理由要求乙方另行支付费用。

四、乙方在收到上述赔偿款柒万伍仟圆(75000元)后,不得对甲方提起民事诉讼,甲乙双方自此就该次交通事故赔偿完全处理完毕;

五、如任何一方违约,须向守约方承担违约金两万元(20000元);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员执有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见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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