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货物安装不当,运输途中发生货损,承运人承担全责。
王渊成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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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从业13年

托运人于20111210日以一台德国印刷机。

次日,托运人就其购买的这台德国印刷机的运输与承运人签订一份运输合同,约定数量为22吨,运费3200元,卸货后付清运费;装车时间为20111211日,装车完毕后必须2日内运到托运人指定地点;发车后承运人必须保持和货主联系,随时通告行车情况;车主必须备好足够的篷布、绳子及货物安全保护设备,如有淋雨、损坏及丢失货物,承运方必须全额照价赔偿。

合同签订后,承运人将货车开到托运人指定地点由托运人负责将该德国印刷机装车、固定。装车前托运人对印刷机进行拍照,装车后,托运人又对车辆及印刷机进行了录像,并交代承运人不能短少零配件。承运人上车查看了装车情况,指出一些装车的问题。此后,承运人将车开往目的地。途中,承运人通知托运人称因急刹车造成车上印刷机损坏。双方对印刷机零部件的损坏赔偿协商未果。托运人遂诉至法院,要求承运人赔偿维修费损失10万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托运人的申请,经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到现场勘查,并委托评估公司对本案争议的德国产印刷机的损坏修复所需的费用进行评估,确定印刷机有36处损坏,鉴定报告的结论,人工修理费价格22000元,新零配件费用34960元。评估公司还认为该德国产印刷机成新率为15%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托运人提供的证据,印刷机在装运的时候是完好的,货物损坏是货物运输的过程中产生的,与印刷机陈旧难以适应长途运输、包装固定不好、承运人驾车过程不够平稳有关。货物的装车由托运人负责,其对货物的损坏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责任份额为20%。承运人长期从事专业运输,对装车是否符合要求负有主要的注意义务,所以承运人对货物损坏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责任份额为80%。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货物损坏照价赔偿,即按照货物本身的价值赔偿,因此应当按照与印刷机相同的成新率计算维修所需零配件的价值。维修所需的人工维修费则应当依照鉴定报告认定的数额计算。

王渊成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货物毁损承担无过错责任,除非承运人能证明货物的毁损和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承运人的安全运输义务包括了合格的装车,货物装车不当承运人可以拒绝承运,但不能归为装车人的过错。

二审法院认为:

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采纳托运人意见,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乘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将承运的货物安全、完整地运送到托运人指定地点,是其当然责任。货物的安全运输义务当然包括确保货物的包装和装车达到安全运输要求的注意义务。在货物运输中,货物装载和固定的作用与货物的包装发挥相似的作用,即为保护货物免受外部破坏力的影响。如果托运人承担了货物的装车工作,对装车工作的责任分担可类推适用《合同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如果托运人对货物的装车没有达到货物安全运输的要求,承运人也可以拒绝承运。本案承运人选择承运货物,而没有额外的采取加固或者补救措施,即说明承运人默认了托运人的装车行为已经达到了合同的要求。而且当事人仅约定由托运人承担装车工作,而没有明确约定由托运人承担因装车不当而产生的风险,装车不当的责任就不能因为装车工作的转移而转移,还应当由承运人承担。所以,即使货物损坏确是装车不当造成的,该过错也不能归责于托运人,赔偿责任应该由承运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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