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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后未共同生活而离婚 依法可返还彩礼
更新时间:2013-03-14

【摘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原告刘田业诉被告李涵离婚纠纷案,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并由被告返还原告按照农村习俗给付的部分彩礼15000元。

2010年4月,原告刘田业与被告李涵经人介绍认识后,原告按照农村习俗给了被告3万元作为彩礼,被告则送给原告一枚价值3380元的千足金男戒指。同年6月2日,原被告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刘田业与被告李涵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未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刘田业要求与被告李涵离婚,予以准许。原告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合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考虑到被告在筹备婚礼期间为婚事的花费,酌定由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5000元。

【相关法条】

1,最高人员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href=\"http://www.zhangxianxian.com/archives/81\" target=\"_blank\">《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第32号)第18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产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产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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