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原告:张某,2002年10月24日生,家住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三陵乡黄窑村中心路387号
法定代理人(原告之父): 张**,身份证号:130**********218,家住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村***路***号,联系方法:1**********
被告:邯郸市***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号,法人代表:何*,联系方法:0***-3*****0
被告:中国**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地址:邯郸市***,法人代表:任**,联系方法:0***-3****3
诉讼请求:
一、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原告出院后的护理费用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384万元。
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2年1月6日下午1点左右,原告与其他三名玩伴在本村村边玩耍时被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所有的信号基站塔上的带电设备电倒,该设备由邯郸市岳路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负责维护。事发后被告被送往邯郸县医院抢救,邯郸县医院抢救后建议转院治疗,于是被告转院邯钢医院治疗。因原告伤情严重,需要截肢,原告家人在两被告派人陪同的情况下带原告到北京积水潭医院救治。目前治疗基本结束,治疗结果为原告双臂齐肩截肢,落下终身残疾。
事发当时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所有的信号基站塔上的带电设备没有任何警示标志和护栏,设备箱体缺失一扇门,处于完全暴露状态。如此危险设备,两被告却任其暴漏于外,没有尽到应有的监管责任,时刻威胁着周边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因此两被告应承担此事的全部责任。
目前原告治疗费用共185000元,救护车费用5200元,被告已支付,此外原告还花去护理费、住宿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再加上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原告出院后的护理费用和精神损害赔偿金,两被告应支付原告共计384万元。
原告只有九岁,今后的路还很漫长,却因此被夺去了双臂,落下了终生的残疾,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两被告应对此负担全部责任,充分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望法院依法判决,保护原告的合法权利,也使原告的今后生活得到保障。
此致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