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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绪昌律师
山东-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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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3-03-13

 济宁某进出口公司与春风快递公司签订了《出口快件运费结算协议书》,委托快递公司提供出口快件运输服务,进出口公司承担其付款账号下的全部运费。2010年4月,进出口公司委托快递公司将三票货物出运至法国,空运单上记载托运人为进出口公司,托运人快递账号为进出口公司账号,收货人为案外人法国某公司;当事人在空运单的付款方式项目中选择了收件人付款;此外,三份空运单的“付款之责任”条款载明:“即使进出口公司给快递公司不同的付款指示,进出口公司仍须首先负责与托运货件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运费、可能的附加费、海关税项及海关估算的税款。”2012年6月,快递公司向收货人催收三票货物运费未果诉至济宁法院,请求判令进出口公司支付运费。

鲁绪昌律师认为: 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一、本案所涉及的三票货物是否送达收货人;二、如果货物已送达,公进出口司是否应当负担运费。本案中,当事人在涉案合同中约定,进出口公司对约定账号下的全部运费承担付款责任;当事人在运单付款方式中虽选择由收货人支付,但运单背面的付款责任条款则明确记载,即使存在不同的付款指示,进出口公司亦需首先负责与托运有关的费用。从上述当事人的约定看,本案应由进出口公司承担付款义务。

  另外,快递公司自愿放弃行使留置权,选择直接向进出口公司追偿运费,也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在收货人未支付货款的情况下,进出口公司应依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法院判决,判令进出口公司向快递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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