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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英华律师
江西-景德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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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B公司劳动争议答辩书(原创)
更新时间:2009-08-12
景德镇B公司劳动争议答辩书(原创)

答辩人:B公司
被答辩人:某个体工商户
答辩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仲裁申请
答辩理由:
一、自2007年1月1日开始,被答辩人的身份是个体工商户,与答辩人之间是平等的委托合同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节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 经营工业、 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显而易见,个体工商户所从事的是包括服务业在内的经营活动,不是靠提供劳动力获取劳动报酬。
本案中,被答辩人于2007年1月1日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范围为**综合业务代办服务。2007年1月1日,答辩双方签订了《委托代办业务合同》,约定:将甲方(答辩人)的部分业务委托给乙方代理,双方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可能出现的争议均应按照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处理,双方并不形成任何合同上或事实上的合资、合伙、劳动等其他法律关系;委托代理业务范围包括代办业务、代维业务及代收业务;代办酬金的百元报酬率3%;代理费结算方式为“一个月为一个结算周期”;甲方应按时向乙方结算支付代理费;乙方(被答辩人)应依法经营,并在签订本合同后30天之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并自行办理相关保险手续;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代理义务,维护甲方的商业信誉;乙方如需在代理业务中聘用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用人资格,并聘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人员。乙方应自行按照国家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保险、支付相关费用;乙方应自行承担水电费、物业管理费、保险费、管理费、交通费等一切与代理相关费用,甲方除代理费不再承担任何费用;乙方所取得的代理费收入,应自行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在履行本合同中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在平等基础上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向南昌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合同有效期为一年等等。
显而易见,双方均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签订合同系双方自愿,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一章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以及邮电部《邮电委托代办管理暂行办法》(邮电部[1997]第538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证明双方确系平等的委托合同关系,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庭应当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申诉请求。
二、被答辩人即使能够证明双方之间曾经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为其已于2007年1月1日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与答辩人签订了《委托代办业务合同》,双方之间已转变为委托合同关系,劳动关系即已终止。因此,被答辩人于2009年5月18日申请仲裁,早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仲裁庭应当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申诉请求。
此 致
某县劳动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B公司
2009年6月15日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民革景德镇市委会副主委
政协景德镇市委员会常委
景德镇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联系电话:13707981937
Email:s7908@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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