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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立本律师
湖北-鄂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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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案例
更新时间:2013-03-12

2010年4月,严某(化名)与刘某(化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严某以30多万元的价格将其位于某处(鄂州市内)的一套房屋转让给刘某。而在房产管理部门签订《现售合同》时,为了避税,双方将交易金额写成150000元。事后,随着房价的一再攀升,严某反悔,为解除合同,其以该合同违背了他本人的真实意愿,应以无效为由于2011年诉至法院,请求认定《现售合同》无效。

作为原告严某代理人认为,被告刘某明确表示以150000元的价格办理转移登记是为了少交相关税费,由于交易价格是现售合同中的核心内容,该内容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其损害了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被告人代理人认为,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转移房屋所有权,规避税费并非双方的最终目的,合同中除了价款的约定存在阴阳行为外,其它行为应当依法履行。

最后,人民法院在审查两个合同的同时,依法做出判决并支持原告诉求,认定《现售合同》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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