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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兵律师
山东-烟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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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范围以外的费用由单位支付
更新时间:2013-03-12

吴某工伤赔偿案

案情简介:

吴某是某县农村信用联社的一名员工,2012824日,在下乡镇催收贷款利息的途中,处车祸,全身瘫痪,脑干损伤。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吴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壹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县工伤保险事业处出具了工伤待遇—医疗费支付表中显示,原告的医疗费总额157526.39元,报销额113852.47元,未报销金额43673.92元。该未报销部分,就是超出了工伤保险范围的部分。

吴某家境贫寒,无力支付该费用,吴某的哥哥找到了王律师为其讨要未报销部分医疗费。

王律师与吴某单位进行了谈判,但是该单位,就是不予赔付,声称在保险范围外的费用,由公司支付,于法无据。

吴某遂起诉至法院,开庭时王律师据理力争,引用了宪法、劳动合同法、保险法以及法学理论等材料,并结合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理念分析了,用人单位承担未报销部分费用的依据,迫使该农村信用联社,在庭后要求和解,主动支付了所有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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