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朱灿洪律师
全国
从业13年 专职律师
24
好评人数
1808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法定继承纠纷 案号:【2012】开民一初字第761号
更新时间:2013-03-12

           法定继承纠纷

一、 工作文书

      法定继承纠纷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

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接受戴X的委托,指派本所朱灿洪律师担任其诉被告徐XX、徐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我们依法参加了此案的庭审活动,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民事法律原则,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

一、本案是法定继承纠纷。原告戴X、被告徐XX、徐XX三人系同胞姐妹,都系被继承人徐XX、李XX的女儿。被继承人徐XX、李XX分别于199211月、20011月去逝,留下位于开福区幸福桥95号,权证号码为033174的房屋一套。后因被告徐XX、徐XX隐瞒了原告系同胞姐妹的真实情况,申请并办理了房屋继承公证,并以此公证为依据申请办理了争议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即将原产权人徐XX,原产权证号码为033174的房屋变更为产权人徐XX、徐XX,权证号码为00199823的房屋。原告于20114月知晓此事后,与两被告协商未果,为此酿成纠纷起诉至法院。根据《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原告戴X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位于开福区幸福桥95号的房屋所有权的三分之一归原告所有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的诉讼请求是合理合法的。

二、本案原告戴X与戴XX、戴XX之间系寄养关系,而非收养关系。被继承人李XX195511月生下原告,因丈夫徐XX工作常年在外,一年只能回来一两次,每次在家最多呆两三天,所以在原告1岁时,因自己要上班,就把原告托给原告外婆代为照顾。因原告姨妈戴XX生活在农村,生活比较清闲,所以外婆喜欢带原告住在女儿戴XX家。1957年徐X(已去逝)出生,外婆考虑戴XX和戴XX结婚一直未能生育,就和女儿李XX做主把原告留在了戴XX家,并把原告的户口办理了迁移手续。但后来父亲徐XX知道后极力反对,为此经常和母亲李XX争吵,并且还到戴家去吵闹。但因为徐XX工作常年在外的原因,也没有时间迁回户口,这事就这么一直拖着。直到1964年,原告刚满9岁,戴XX、戴XX被“四清”工作人员定为了“四不清”的对象,被打成漏网恶霸地主,戴家所有东西都被清理一空。戴XX、戴XX也因此被关起来参加“学习班”,因此戴XX、戴XX丧失了继续抚养教育原告的能力和经济条件,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被继承人徐XX将原告接回家中并为原告迁回了户口。从此,原告与家人就共同生活在一起直至原告参加工作,期间只有原告上小学的两年的周一至周四寄宿在戴XX家,但原告所有的教育、医疗等生活开支都是被继承人徐XX负担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条的规定,原告因父母工作的原因不能直接抚养的情况下被寄养在姨母家和原告户口的迁出和变更姓氏并没有征求原告父亲的同意一事,不但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更不符合事实收养的政策意见和民间风俗习惯。所以戴X与戴XX、戴XX之间只能认定为亲属间的寄养关系,而不能片面的理解为收养关系。

三、关于1973年原告戴X高中毕业后,作为农村知青需要下乡锻炼,因工作需要,再次将户口迁至了姨父戴XX处,并改名徐X,后自己又更名为戴X。此时原告已成年并参加工作,根据《收养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原告此次迁移户口和变更姓名的行为不能构成收养法律关系。

四、被继承人XX、徐XX和原告戴X的履历表以及照顾招收退休、退职、死亡职工子女审批表、墓碑照片等是历史材料的记载,从不同的年代,不同侧面真实的呈现了原告戴X、被告徐XX、徐XX与被继承人徐XX、李XX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事实以及戴X曾用名的情况。所以被告对此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否认是不成立的,也是毫无依据的。

五、关于原告及丈夫对被继承人徐XX、李XX的生养死葬方面尽到了主要义务。被继承人所留房屋还是原告丈夫一砖一瓦盖起来等等,有李X、李XX、李XX、刘XX、李XX、易XX的证人证言作证。且原告自己家庭条件并不好,有居委会出具证明为证。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原告可以请求适当多分,但考虑到兄妹感情,只要求分得遗产的三分之一的份额,是合法合理的。

六、关于戴XX拆迁、补偿一事,与本案无关。原告照顾好父母的晚年以后,父母有过逝的情况下,对照顾过她的姨父姨母怀有感恩之心,在姨妈晚年无子又丧偶的情况下,对姨母倍加关怀,对大小事情给以帮助是人之常情,也是亲情。原告戴X在戴XX征收、补偿中以代理人身份出现,是基于戴XX对原告的信任,就如同原、被告今天因信任委托我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样,最终代理行为的结果是属于被代理人的,而不是归代理人。本案诉争的是被继承人徐XX、李XX的遗产的如何分割,根据《继承法》第二条规定,原告与戴XX在拆迁补偿中的代理行为与本案无关。

七、关于被告提交的徐XX出具的书面证言因并非他本人所写,且其内容与当庭所作证言极不吻合,因不予认定。

综上所述,以上代理意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告戴X系被继承人徐XX、李XX的合法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之一。恳请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位于开福区幸福桥95号的房屋所有权的三分之一归原告所有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代理人: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

朱灿洪律师

2012414

、办案记录:

12012229日接受戴辉的委托,担任其诉徐维娜、徐建伟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的代理人。

2201231日到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调取争议房屋的情况。

3201232日制作起诉书以及证据目录以及准备其他材料。

4201235日去开福区人民法院立案。

5201237日到开福区人民法院拿开庭通知。

62012412日法定继承一案开庭审理。

72012416日写代理意见并提交至开福区人民法院。

8201252日申请法官核对证人证言,证人到场制作谈话笔录。

9、2012年11领取判决书,判决支持了我方诉讼请求,戴某享有三分一的继承权。(胜诉)

三、心得体会:收养是否认定是本案处理法定继承的关键。抽丝剥茧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
朱灿洪律师
您可以咨询朱灿洪律师 一小时内
近期帮助 1808 人 | 全国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