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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绪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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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在房屋内就有产权吗?
更新时间:2013-03-12

2002年王先生将自己居住的房屋公转私经房改后购下,房产证的名字上标明王先生与张女士为共同共有。2008年王先生因病过世,王先生小儿子遂将其儿子的户口迁入上述的房屋内。2011年张女士因年老而终,王先生大儿子提出分割父母遗产,王先生小儿子认为:自己儿子的户口已迁入父母房屋内,是同住人,应当作为产权人之一参与分割;房屋价值八十万元(自估)扣除儿子的产权份额约24万,剩余款由王先生小儿子的家庭三人与王先生均分,结付王先生大儿子14万元人民币。王先生大儿子不同意,咨询鲁绪昌律师后遂提起诉讼。

 本案原告代理人房产专业鲁绪昌律师认为:根据2001年11月颁布的《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山东省房地局关于贯彻执行该《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九条规定:同住人是指“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居住一年和他处有无住房条件的限制。”因此,在本案中王先生小儿子对法律的认识存在错误,同住人是指对该房屋拥有居住权,属于动迁范围,由户主予以安置;其次,在公房租赁中的同住人拥有变更为租赁户主的权力;再次,只有住房出售中的同住人可以有资格成为产权人,此三种权利与遗产继承权及房屋产权人完全是两码事。因此,不能以是否户口在涉案房屋[经评估,涉案房产价值96万元]内来衡量有无产权。

法院判决系争房屋财产一半48万元房屋价值的遗产归王先生大儿子,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由被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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