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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某某危险驾驶案(审理结果:拘役一个月)
更新时间:2013-03-12
包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辩护词 (包某某酒精含量高达180MG/ML,本案最终结果非常轻,家属及其本人非常满意)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包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律师,参与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今天对被告人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的一审开庭审理活动。通过会见被告人、翻阅相关案件材料及参与法庭调查,辩护人对本案的情况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包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定性没有异议。
自被第一次讯问时起,被告人包某某即如实交代了事件的起因、经过等具体细节。纵观公安机关所作的讯问笔录,包某某的口供均保持一致,没有大的反复,与案件发生的实际情况相符,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其本人的认罪态度与悔罪表现。略。希望合议庭据此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包某某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犯罪前科,在看守所里表现良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略。据此希望合议庭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三、略。
综上,辩护人认为,刑罚的目的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被告人包某某从本次事件中已经吸取了深刻的教训,因此,辩护人希望合议庭能充分考虑前述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谢谢!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陈海滨 律师
二0一三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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