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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有了私生子,必然构成法定过错吗?构成重婚罪吗?
更新时间:2013-03-11

武汉王女士问:老公要和我离婚,原因是他在外面有一个私生子,已经快两岁了。他说是在一次醉酒的情况下发生关系,对方给他生下了这个孩子,他要对那个孩子负责。我现在非常痛苦,非常恨他,他不考虑我的感受,离婚的决心非常大,说我不同意他就起诉。我想问的是如果到法院,我能要求他净身出户吗?能让他赔偿精神损失吗?他构成重婚罪吗?

【张显显律师解析】

很多人都认为,如果配偶与第三者之间有了孩子,就认定他们之间属于同居关系,存在法定过错,就必然能主张损害赔偿,甚至认定其构成了重婚罪。这是一种误解。为什么呢?有了孩子,只能证明两者之间发生了不正当男女关系,但不能必然证明有同居的事实。发生多次性行为,可能导致怀孕,发生一次性为,仍然可能导致怀孕。

因此,配偶与第三者了私生子,不能代表他们之间有“同居”行为,也不能必然导致精神损害赔偿。《婚姻法》中所说的过错,强调的还是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长期、稳定的关系。

具体到王女士的问题,如果在离婚时要主张损害赔偿,还需要证明其老公与第三者之间存在同居关系,如果他们以夫妻名义同居,才可能构成重婚罪。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要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刑法》第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按重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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