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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雇员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工伤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3-03-10

案例13:雇员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工伤纠纷案

王某系某超市雇员,2012512日晚,王某值夜班,第二天发现死在床上。事后经鉴定,死因为突发脑溢血。王某的家属找到超市,要求超市赔偿40余万元,并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为王某工伤支持了王某的家属大部分请求。

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经查超市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本案中,据所陈述的情况,王某确系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不幸死亡。《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据此规定,王某的死亡依法应属于工伤事故的范畴。

至于王某家属向超市提出40万余万元的赔偿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则需根据其具体的赔偿理由而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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