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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1:未写还款期限借条诉讼时效的起算
更新时间:2013-03-10

案例11:未写还款期限借条诉讼时效的起算

案情

20081月,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但双方在借条中没有约定还款的具体期限。后被告一直未还款,原告碍于情面一直未向被告催讨。201110月,原告购房急需用钱遂催被告还钱,但被告一直以无钱为由进行推诿。201112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还钱。被告辩称该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原告主张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借条中未写明还款日期,属于双方对此债务的履行约定不明。《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第62条、第206条均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原告将钱借给被告时,其权利并没有受到侵害,所以被告出具借据之日并非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原告只有主张权利时才知道对方不履行其义务。因此,在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前,不受一般诉讼时效即2年普通时效的限制,而应适用最长的20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因而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本案的诉讼时效应该从原告首次主张权利时并给予被告合理期限届满后开始计算。

特别值得一提是:没有履行期限的借条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与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存在着区别。欠条是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而没有履行而出具欠条的,用以证明债务尚未履行。因此,无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出具欠条时,权利人就已经知道自已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只是同意债务人暂不履行债务。故无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或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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