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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耕律师
江西-新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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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承包农村土地经营案
更新时间:2013-03-10

案情:原告新余市经济开发区水西镇樟村村委某村五村民,以所在村民小组没有召开村民大会,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擅自将所在村土地承包给江西新余某铁矿,主张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办理:本律师作为第一被告村民小组代理人参与该案,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村民小组召开了村民会议,但囿于农村实际没作会议记录,对于这一事实有村民事后作证予以证实;承包五年来,土地承包费已分给了村民,村民包括原告签了字,该行为是对承包合同的认可;五原告不能代表全村村民, 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结果:法院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作出了(2007)渝民初字第01770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驳回五原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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