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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绪昌律师
山东-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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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旅游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3-03-10

小王与济宁某旅行社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欲前往泰国进行为期9天的旅游。出发前三天,小王通过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得知泰国发生骚乱,遂用电话联系旅行社,询问相关情况以及是否可以出团。旅行社答复说如果当地骚乱对旅游团有影响,旅游局会发布通知告诫各旅行社停发该地旅游团,同时还告知小王按出团通知的时间准时集合。于是,小王按原计划乘飞机前往泰国旅游。出发后第二天,国家旅游局发布预警,提醒近期赴泰国的中国游客密切关注局势发展,慎重考虑出行计划,同时要求已经在泰国的中国旅游团队加强安全防范。第三天,国家旅游局再次提醒准备赴泰国游客慎重考虑出行计划,暂时不要去泰国旅游。第四天,因泰国当地发生暴力冲突,小王无法继续游览,乘包机返回济南。随后,小王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旅游费,承担违约金。

鲁绪昌律师作为小王的委托代理律师认为,小王的所交费用不可能全额退还,主张违约金法律依据不足,依据《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本案中,小王出发赴泰国旅游后,泰国暴乱加剧,形势恶化,属于合同约定的发生社会动荡双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因此旅行社应退还小王尚未发生的费用。但是由于旅行社事先不知道暴乱泰国可能的发展程度,而且在出发前也没有接到国家旅游局禁止出团的通知,在没有收到小王解除合同的要求下,组织小赵按原计划赴泰国旅游是符合合同约定的,旅行社没有过错,因此不应当退还已经发生的费用及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定小王由于泰国暴乱而提前回国的责任不可归责于旅行社,对于已经实际发生的旅游费用,小王应当自行承担,对于未发生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给小王。因为旅行社并不存在违约事实,驳回小王提出的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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