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吕伟国律师
宁夏-中卫
从业18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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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建兵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更新时间:2009-08-07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中卫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由本人担任本案被告人徐建兵一审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接受指派以来,辩护人查阅了所有涉案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徐建兵,现结合本案事实以及今天庭审调查中查明的事实,并结合本案特点及我国法律相关
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认为,中卫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建兵犯故意杀人罪定性准确,但根据本案的特点,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对被告人徐建兵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在故意杀人罪中,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犯罪后,并未逃离现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便主动、如实地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同时,根据证人章秀莲、张福宝、徐明财、张兴仁等人的证言反映,被告人昔日待人和蔼,平日生活中表现一贯良好,且未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可见,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后果虽严重,但情节并非特别之恶劣。因此,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对以上情节予以考虑。
二、被告人犯罪的动机与成因
被告人徐建兵杀害妻子的主要原因是,村里有人散布了其妻出轨的闲话。据证人章秀莲、张福宝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徐建兵与其妻何学红素日夫妻感情甚好,被告人性格较好,一般不会与人发生争执;证人陈淑香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徐建兵自2008年5月30日后行为开始出现反常,动辄骂人:据证人徐建华的证言可以证实,被告人行为反常的原因是“因着何学红在外面乱跟人的闲话引起”。被告人徐建兵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虽未讲话,但综合以上证人证言,我们可以分析一下被告人的心理活动:被告人徐建兵素日性情温和,与世无争,是一个地道的厚道人,可以说,是一个好丈夫、好儿子、好父亲。后来,当村子里出现其妻出轨的闲话后,被告人便无法接受,可是他又不知如何处理,满腔的郁闷使得他性情大变,开始动辄骂人,以此发泄胸中的闷气。在此期间,被告人与妻子多次为此发生争执,2008年6月3日,当被告人夫妻又一次发生争执时,最终酿成了今天的悲剧。被害人何学红已离去,是非对错我们也不再评论,但这种闲话对被告人来说,无疑是人格和精神上的巨大侮辱,使之受到极大的打击,故产生强烈的报复心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用菜刀砍下妻子时,他的心也在滴血,因为被告人很爱自己的妻子,当看到妻子何学红躺在血泊中时,被告人便产生了追随妻子而去的念头,所以才有了后面自杀的行为。可见,本案被告人犯罪的动机与成因具有特殊性。
这件事情,对于被害人家庭而言将是长久的悲伤,恐怕此生都难以平息,对于被告人徐建兵来说又何尝不是长久的悲伤?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说,这或许也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辩护人也曾暗自琢磨,倘若自己是徐建兵,对这件事将如何处理? 为什么会这样?被告人会让和自己朝夕相处的共患苦难的妻子丧身于刀下,我们简直难以猜测,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仇恨,促使这个尊老爱幼的小伙子成为一个杀人犯? 但我们不能否认地是,一些捕风捉影的流言,一些不负责任的行为,一些幸灾乐祸的嘲弄,都给被告人原本和睦的家庭造成了不可磨灭的阴影,直至悲剧的酿成。那么,作为被告人徐建兵身边的人,我们是否也应当反思自己的行为呢?对于这样一个事件,是否有人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何其悲哀,何其心酸! 三、从刑罚的目的考虑
人的生命是宝贵的,一条生命已经离我们远去了,我们是否还要送走另一条生命?虽说“杀人偿命”,古今一理,但是刑事制裁的本意是既要惩罚,更要教育,被告人徐建兵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应当以自己的行动来赎罪,应当用自己的余生去忏悔,简单的“一死了之”,未必就是最好的选择。当前,我们已进入文明社会,简单的将刑罚理解为报复,抵偿,是极其不可取的。倘若我们送走了徐建兵,他所带给我们的问题能得到解决吗?因此,从实现刑罚本身的目的考虑,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的量刑酌定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慎重考虑并予以采纳。

辩护人:吕伟国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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