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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树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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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更新时间:2013-03-09

2011年8月18日,张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新建西路由东往西行至劳卫所路口时,恰遇李某沿新建洗路由北往

南步行至此,张某驾驶车辆与李某相撞,造成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

区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事

故发生后,李某因脾脏破裂、多处软组织损伤于2011年8月18日至2011年9月4日入长沙市中心医院治疗,共住

院18天,用去医疗费29655.84元。李某的伤势于2012年1月28日经长沙市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另查明:张某所驾驶的小型轿车系所有人为王某,实际使用人为张某,该小型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

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张某驾驶小型轿车与李某相撞,造成李某脾脏破裂的道理交通事故。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

支队某区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划分责任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判决原告李

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残疾赔偿金、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元,由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赔偿责任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李某×××元,余款×××

元,由被告张某承担;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合计×××元,由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李某×××元,余款由被

告张某承担;由第三人王某对被告张某的赔付金额×××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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