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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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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门倒地划伤行人 店主被判赔偿17万
更新时间:2013-03-08

玻璃门倒地伤行人 店主被判赔偿17

  被告吴某某承租的门店玻璃门突然倒地,将正途经此处的原告杨某某割伤致残,2013227日,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4907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被告吴某某承租他人房屋经营灌汤包生意。20127266时左右,原告杨某某途经被告门店时,该门店玻璃门突然外倒,正好砸在原告身上,将原告的右胳膊割伤。当时原告被送到新蔡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急救,花去医疗费103元。后原告转至驻马店武警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前臂割伤并血管神经肌腱损伤,住院治疗10天,花去医疗费19253元。经驻马店新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残程度属七级伤残。
  新蔡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吴某某承租他人房屋进行个体经营,在其租赁期内是该房屋及房屋门窗的管理人和使用人,有义务保证该房屋玻璃门的安全。被告吴某某管理、使用的房屋玻璃门倒下将原告割伤,其没有证据证明自身没有过错,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对原告的伤害后果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法医鉴定费等损失,应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其受到伤害的程度及本地经济情况等因素酌定为20000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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