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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宗权律师
四川-资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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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更新时间:2013-03-07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2012)雁江刑初字第X

公诉机关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黎XX,男,1973年生于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雁江区清水乡。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6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3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宗权,四川雁南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资雁区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XX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10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高XX、吴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XX及其辩护人刘宗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月,被告人黎XX因怀疑女友王XX于朋友许X发生了不正当的性关系,于2012518日上午在雁江区和平路地摊上买了一把约40厘米的刀。当晚,黎XX携带用报纸裹好的刀,打电话约许X、王XX到鱼市口一烧烤摊前解决此事。黎XX将报纸裹好的刀放在桌上,要求许X赔偿20万元。后许X、王XX分别给黎XX打了14万元、6万元的借条。2012521日至2012616日期间,许X先后分六次付给黎XX29500元。2012619日凌晨1时许,许X、王XX电话告知黎XX到佳佳超市楼下一烧烤摊拿钱,双方发生抓扯至黎XX受伤。后许XX报警,民警赶到现场通知120将黎XX送至医院治疗,同时进行了调查取证。被告人黎XX在治疗后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母亲退还了账款29500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黎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许X、王XX等人陈述、证人证言、借条、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手段,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黎XX已着手实施犯罪,大部分数额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黎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亲属退清了账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黎X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三款和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黎X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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