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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农民工承揽装修工程受伤由谁担责
更新时间:2013-03-07

马某系涂料粉刷工,但无相应资格证书。2011年11月18日,周某找到马某要其为周某小区新房进行室内外粉刷装修,并签订了装修承揽合同。马某在二楼墙体粉刷时吊绳断裂坠地受伤,经伤残鉴定为七级伤残,花去医疗费、护理费等24837.72元。周某在先期垫付2000元治疗费用后拒绝再支付。马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周某支付医疗费等费用。由于原告伤残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给其精神带来严重损害,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争执的焦点是:从事住宅装修施工要不要相应施工资质?装修施工中,定作人的选任义务是什么?

一、从事装修施工必须要有相应施工资质

我国《建设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具备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的原建设部《室内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三条规定,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

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据此,本案中,被告周某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施工资质的装修工程承揽给没有资质的马某,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

二、定作人应当对承揽人选任资格承担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谓定作人的选任过失,是指定作人在选任承揽人时存在过失,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应当依法审查承揽人是否具有从事某项业务所必备的资质、执业证书,而未加审查,或明知承揽人不具有上述资质而签订合同造成损害的,即属选任不当,造成损害的应承担选任不当的过错责任。本案中,法律明确规定从事装修工程需要相

应资质,但被告依然把工程承揽给原告,其应负相应的选任不当责任。

三、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处理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马某因本次事故造成身体七级伤残,照顾自身及家庭困难,已经严重影响到正常的家庭生活。根据马某伤残等级、家庭状况,结合双方过错程度,马某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理应得到支持。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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