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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远律师
辽宁-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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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被告,法院判决第三者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13-03-05
第三者被告,法院判决第三者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子内容为:我当事人张小姐在工作中遇到李先生,二人见面后互有好感,后二人建立起恋爱关系,这其中李先生隐瞒已经结婚有妻子的事实。二人相处三个月的时间,被李先生妻子严女士发现,严女士不能容忍丈夫的背叛,决定离婚。后经二人协商,自愿到民政部门解除了婚姻关系。严女士因此非常痛苦,认为是张小姐勾引了李先生,才导致其离婚的后果。于是一纸诉状将张小姐告上法庭,要求张小姐赔偿精神损害金三万元。后张小姐找到本律师诉说,她被动成了第三者,而且还成为了被告,为此事很是苦楚。 本律师了解了事情的经过,认为张小姐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诉讼中无过错方当事人的配偶。本案中李先生与严女士离婚原因虽然是因为张小姐,但是其一在整个过程中张小姐一直不知道李先生结婚的事实,其二张小姐根本不是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后来本律师依法接受张小姐的委托到法院应诉,在法庭上本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详细阐述了代理意见,最好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者”张小姐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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