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恋人分手时承若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效力问题
吴大帅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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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从业23年
案情简介:原告伍某与被告洪某于2009年9月确定恋爱关系,并很快开始同居生活。2011年5月间,伍某在洪某的陪同下到某医院做了人工流产。当时洪某在药物流产同意书的“病人及家属意见栏里”签名。2012年初,双方因性格不合原因导致分手,并结束了同居关系,在结束同居关系时,洪某向伍某出具了欠条一张,内容为“今千伍某精神损失费6万元”,此后,两人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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