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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丽律师
山东-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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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单无签字确认 举证不能诉请遭驳回
更新时间:2013-03-04
 买卖应有凭有证,否则百口莫辩。2月26日,人民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1年3月至2012年1月期间,被告曾云多次到原告材料店内购买各类装饰材料,之后曾委托其弟到原告处购买材料,电话告知原告由被告结算。嗣后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及其兄弟签字的销货单有14张,金额为25537元。但双方对9张总金额为8160元且无经手人签字确认的销货单产生争议,结算未果,店主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被告对原告自行填写且无经手人签字确认的装修材料总汇销货单9张不认可,原告就负有举证的责任。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材料为被告使用,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8160元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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