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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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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先后碾压一人致死,车辆转让保险未过户,该如何追索赔偿?
更新时间:2013-03-03
两车先后碾压一人致死,车辆转让保险未过户,该如何追索赔偿? -以曾某诉七被告交通事故赔偿一案为例 【导读】 夜晚十点,李某带未成年的儿子散步后回家时,穿越国道,被两辆货车先后碰撞碾压致死,孩子安全无恙。面对两车肇事,该如何索赔?能拿回多少赔偿? 同时,存在拖挂车两份交强险能否同时赔偿?小型农用车转让保险未过户,能否获赔?案件李建锋律师经办的一起经典案例使死者家属及时拿回了最高额的全额赔偿。 行内人都知道,责任人是一个的话,有可能能调解,如果责任人多了,互相推诿扯皮,就不好调解了。 但是,这个案件,7个被告人,调解了! 【当事人情况】 原告:曾某,死者李某的妻子 被告:李某,重型拖挂车的司机,先撞倒李某 被告:杨某(追加被告人),重型拖挂车挂靠车主实际车主 被告:运城某运输公司,重型拖挂车挂靠车主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重型拖挂车保险公司。 (上述四被告,与重型车有关) 被告:赵某,小型农用车的司机、事发时的车主,后碾压李某 被告:郑某,小型农用车的司机,原车主 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追加被告人),小型农用车保险公司 (该三被告,与小型车有关,郑某转让给赵某时,保险未过户、车辆未过户) 【事发过程】 2008年4月3日22时许,被告李某驾驶晋M35880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晋M5327挂)沿209国道由南向北行驶到三门峡金三角加油站(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学院路与209国道路口)处时,与由西向东横过209国道的行人李某(系原告丈夫)相撞,后被告赵某驾驶晋M08-00827运输型拖拉机从李某身上压过,致李某当场死亡。 经三门峡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调查后,做出三公交认字[2008]第0021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赵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死者李某负次要责任。 晋M35880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晋M5327挂)属山西通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办理有强制险),晋M08-00827运输型拖拉机属郑某所有。 经李建锋律师核实,杨某系晋M35880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晋M5327挂)车辆的实际所有人;郑某所有的运输拖拉机,在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办有保险,该车私下转卖给了赵某,保险却没有过户,遂申请追加杨某和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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