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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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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巴中民终字第69号共有纠纷一案上诉人(李某)代理词
更新时间:2013-03-02
   2003年12月26日,以吴某的名义竞买取得原巴中齿轮有限公司劳动服务公司房产,厂房面积约500㎡,公司库房面积约600㎡,职工住房面积月500㎡(占地面积约4.12亩)。其中:柯某出资36万元,占总出资额63万元的57.14%;吴某出资17万元,占总出资额63万元的26.98%;罗某出资10万元,占总出资额63万元的15.88%。    2005年2与3日吴某将前述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在吴某个人名下。2011年12月,经政府征收补偿818万多元。    柯某向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出资比例分割补偿款466万元。    被告吴某确拿出1、2006年6月30日李某书写的承诺(443527元),2006年7月13日李某向吴某书写的收条298677元;2006年7月14日罗某书写的承诺(10万元出资款),2006年7月14日收条5万元,2006年12月30日收条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认定柯某与李某是夫妻,柯某的出资是夫妻财产,其合伙协议书草拟稿是李某笔迹,李某参与,故此视为柯某与李某共同投资行为。二、李某书写承诺,又收到吴某的现金,其行为属于抽逃股金,柯某作为妻子,应该知晓,故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项,李某有权处分夫妻财产,视为柯某与李某共同退资不是退伙。同时,认为吴某作了重大贡献,存在维修添附行为,其增加部分属于吴某个人所有。最终判决应分得69万多元。    特别说明:1、2003年12月25日,柯某与吴某所签订的合伙协议书明确约定未尽事宜,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理,必须双方协议解决。2004年2月29日,柯某、吴某和罗某又签订的合伙协议书再次明确约定未尽事宜,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理。必须三方协商解决。2、柯某分四次缴纳的36万元均有吴某签字确认。并不是李某名义缴纳。李某与吴某、罗某之间也无任何书面协议。3、吴某自李某、罗某书写承诺之后也没有按承诺上的金额支付。    问题:    1、吴某能否取得柯某的合伙份额?    2、李某的承诺和收条对柯某是否有约束力?    3、罗某的承诺是否有效?    4、一审法院将李某的行为视为李某与柯某共同退资是否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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