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5年1月23日,吕某在某百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属的太平洋购物广场购买SK-II紧肤抗皱精华乳一支,价格为人民币840元。吕某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未出现其广告宣传所称的效果,反而觉得脸部瘙痒和灼痛,并于3月2日向当地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提出责令某百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属的太平洋购物广场退回吕某当初购买货款的840元,并赔偿840元经济损失等请求。
法院认为,吕某主张SK-II紧肤抗皱精华乳给其造成了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证据不足,故吕某要求退回购货款、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和医疗费并赔礼道歉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评析:
我们认为,吕某诉称的SK-II紧肤抗皱精华乳的宣传是否构成虚假广告、产品的质量和标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