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4日,张某夫妇(甲方)与济南**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看房单。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物业,乙方对上述物业具有独家代理权,甲方保证,在委托乙方前没有任何一家中介代理机构向甲方提供该物业;2、甲方及其关系人不得避开乙方与该物业进行交易,否则视为违约,甲方需要向乙方支付全部佣金及乙方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佣金为房屋交易价格的2%。2012年5月14日,张某夫妇与案外中介公司签订中介服务协议并约定独家委托代理权,2012年5月17日,张某夫妇上述物业业主签订购房协议并完成交易。济南**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夫妇支付佣金9880元、律师代理费2570元。张某夫妇委托本律师出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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