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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小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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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纪证据不足 公司解雇被判违法
更新时间:2013-03-01
2005年11月,季某进入沪上某百货公司担任营业部主管,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季某必须遵守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若有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公司可依据内部规章给予相应处分。 工作中,季某因常与同事发生口角,曾多次被公司警告。2009年2月28日,公司口头警告其改善工作中的人际关系。3月2日,公司又向其出具书面警告,表明如若再因他的行为,导致部门正常运营发生障碍,将给予严格处分。而后,在2009年5月13日及6月10日,公司又先后向季某发出警告。2009年7月10日,公司以季某人际关系处理不当,不接受上司批评教育,辱骂上级,其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他的劳动合同。 另外,该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员工一年内获三次书面警告,公司即视该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可随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还规定,员工辱骂顾客、上级,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该员工将被无通知、无补偿地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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