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陵水县人民医院的救护车在途经三亚市田独镇时发生交通事故,碰撞行人孙某某,导致孙某某死亡。三亚市交警支队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行人孙某某负主要责任,陵水县人民医院救护车的驾驶员负次要责任。本人代理行人孙某某的家属提起民事诉讼,在三亚市交警支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行人孙某某负主要责任的情形下,经过代理律师的努力,一审判决机动车一方---海南省陵水县人民医院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海南省陵水县人民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述,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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