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史玉梅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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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段计算经济补偿金 案件
更新时间:2013-02-28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员: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代理人参与本案的审理。现根据刚才的法庭调查,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事实 以下法律事实,依法应当认定: (一)原告与被告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9年10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试用期过后,原告的工资标准是4930元。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工资条; 2、银行的对账单:自2006年1月被告工资为固定工资4930元,实发工资要扣除税金,会费,保险,话费等。因每月扣除数额不同,故每月实发工资数额有较小差异。银行对账单显示自2006年1月起,被告每月转存的实发工资为4000多。 (三)被告自2009年2月1日后,被告一直未发工资。 关于被告是否向原告支付工资,依法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其未能举证证明,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另外,原告提供的银行对账单显示,被告自2009年2月1日,未向原告支付工资。 (四)被告未安排带年薪休假 根据劳动法及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是否安排原告带年薪休假,应由被告承当举证责任,否则其应承担不利后果。因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为原告安排休假,依法应当认定被告未为原告安排带年薪休假。 二、本案的法律适用: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支持 (一)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被告拖欠工资,除支付足额工资外,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带年薪休假是劳动者的权利。在被告未为原告安排休假的情形下,应当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三)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根据《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所有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以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为标准。被告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不适用分段计算工作年限的规定。 分段计算经济补偿金只存在两种情形下,一是12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上限限制;一是高薪员工的限制。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经济补偿金上限的规定是: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与第七条规定: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两种情况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有12个月的上限。其它情况下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没有限制。 2008年1月1日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高薪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有12个月上限限制,其他人员没有限制 本案中,原告请求经济补偿金的条件不符合2008年之前规定的解除劳动劳动的经济补偿金12年年限的条件;同时原告月工资4930元,低于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726元的三倍,不符合高薪员工。所以,本案不适用分段计算经济补偿金,应按原告的工作年限计算。 以上代理意见请判决时考虑! 代理人: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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