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爱民诉正阳县政府不服颁证案
更新时间:2013-02-27
2005年2月,原告与正阳县真阳镇邹楼村赵庄村民组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一份,约定该村民组将座落于正明路南侧378平方米的土地转让给原告,后原告将该地分成东西均等的两份转让协议,委托赵庄村民组陈秀生办理两个土地使用证,但陈秀生只交给原告一个土地使用证。2011年11月第三人张丽在原告所购土地范围的东半部分挖脚施工,原告才得知该部分土地被办成第三人名下的土地使用证,为此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土地使用证。
本律师系本案原告代理人。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
投诉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