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2日13时左右,王某驾驶鲁B 号汽车沿延安三路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延安三路 饭店门前右转弯时,遇刘某(64岁)沿延安三路南向北沿人行道行走至此,鲁B 号汽车右前轮与刘某右脚相碾压,致刘某倒地受伤。经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南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不承担事故责任。鲁B 号汽车车主系孔某,也投了交强险。事发后刘某经诊断为右足跖骨基底部骨折,原告共花费医疗费10840.4元(其中王某已经支付2000元)。刘某自交通事故发生后行动不便一直休养至今,王某对刘某的损失拒绝赔偿。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孔某、保险公司赔偿因交通事故损失的医疗费8840.4元、误工费18480元等损失共计34631.4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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