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马家强律师
辽宁-大连
从业17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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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诉被告大连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13-02-22
2012年12月,原告起诉被告,称自1997年起到被告处工作,月工资4000元,双方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10月被告口头通知原告不要再来上班了,因此诉求被告:1、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11个月双倍工资44000元,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48000元;3、赔偿未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的损失100万元。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自1997年至2009年之间的加工单便签数十张,用以证明原告在被告从事车间加工工作;2、证人书面证言3份,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接到起诉状后委托本律师代理此案。经了解,被告工资单显示:被告于2010年11月开始为原告开工资,一直到2012年10止,每月4000多元不等,被告考勤记录显示:自2010年11月起至本代理人接手本案为止,被告一直为原告进行考勤,但自2012年11月开始,原告的考勤标记均为“事假”。被告自2011年3月起为原告办理了劳动关系网上备案。2011年、2012年期间被告为原告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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