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陈锡亮律师
上海-上海
从业14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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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协议应当由全部产权人签字
更新时间:2013-02-22
2007年7月2日,买方王先生和卖方李先生、赵女士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王先生交付李先生、赵女士3万元定金。双方约定在2007年7月10日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同时,卖方李先生和赵女士在《房地产出售确认书上》签字,承诺“本人是该房地产的权利人,确认收到买方王先生定金3万元。……若存在非该房地产证上记载的任何第三人对该房地产有出售之权利,则视作本人已经取得该任何第三人关于出售该房地产的同意,并代表任何的第三人签署本确认书。” 后,卖方李先生、赵女士因为房价上涨,不同意与买方王先生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买方王先生出于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卖方李先生、赵女士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卖方李先生、赵女士抗辩称双方签订的居间协议没有经过另一共有人李小姐(李先生、赵女士的女儿,在大学读书)的同意,应属无效,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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