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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书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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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审结一起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3-02-12
市中院审结一起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清远日报讯(记者卓小畴 通讯员钟莹莹)由于逾期没拿到房产证,几位业主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近日,市中院对此系列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处开发商向业主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2008年5月,周某等四户业主购买了某房地产开发商的房屋,并分别与之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09年2月28日前,将经建设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之后,周某等人向开发商付清了购房款,并缴纳了办证契税,但开发商却未依约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于是,周某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开发商立即办妥房屋产权证,并支付违约金共计6万多元。   庭审中,开发商辩称,未能按时办理产权证书的原因是工程承包人黄某突然失踪,卷走了部分材料款和工人工资,导致其所在的建筑工程公司不配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工程结算,从而拖延了房产证的办理。因此,违约金的赔偿责任应由建筑工程公司承担。另外,周某等人主张的违约金已过2年的诉讼时效,不再受法律保护。   市中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由开发商承担办理房产证的责任,而其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好房产证,构成违约。虽然开发商主张未能及时办理房产证,是由于工程建设单位某建筑工程限公司和工程承包人黄某的原因造成,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即使是因案外人的原因造成违约,开发商仍应向周某等合同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另外,《合同》只约定了办理房产证的期限,未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本案诉讼时效应从开发商明确表示拒付违约金之日起计算。因在周某等人向开发商要求赔偿违约金后,开发商并未明确拒付,故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市中院经过认真审理,遂作出维持一审的判决,由开发商向业主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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