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鲁绪昌律师
山东-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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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宅”买卖中的瑕疵担保责任与缔约责任
更新时间:2013-02-05
2011年10月,王某通过一家房屋信息咨询中介公司的网店,得知赵某的房屋对外转让。王某向该中介公司询问了相关情况,经工作人员介绍,王某实地察看了房屋,对该房屋表示满意。数日后,王某和赵某以及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后,双方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王某耗资数十万元购买了该房屋,并及时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是,合同履行完毕后,王某从邻居处得知,该房以前的居住人刘某在该房内自杀身亡。几十万元买到了一所“凶宅”,王某无论如何也接受不了这个事实,气愤之下,以欺诈为由一纸诉状将赵某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撤销涉案《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并赔偿相关损失。被告赵某则辩称,不知道该房屋内发生过有人非正常死亡的事实,并且认为该事件并不影响原告对该房屋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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