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陈钢炉律师
浙江-嘉兴
从业21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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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应当支付医疗费
更新时间:2013-02-01
原告陈某因与案外人蒋某发生交通事故,原告陈某负事故全责,后蒋某通过法院诉讼要求原告陈某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蒋某的部分医疗费为非医保用药,根据双方签订的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对原告的3万余元的损失仅同意赔付部分。 原告无奈只得委托律师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012年6月5日,原告陈某起诉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0404.99元。同日,海宁法院以(2012)嘉海商初字第904号立案受理。除原告放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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