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保定律师提醒:慎重对待交通肇事中的刑事犯罪
郭会广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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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服务 1.12万人
河北-保定
主办律师
从业19年
案情简介:2006年7月4日8时,河保定某县农民赵某从保定某站乘车去石家庄。9时20分左右,当车行至定州某村时,与迎面驶来的大货车相撞,客车被撞翻, 2人死亡,4人受伤,赵某等5名乘客基本未受损伤。赵某趁乘客死伤严重和秩序混乱之机,公然将已受重伤的乘客许某的手提包拎走,内有现金5万元和二张总金额为11万元的汇票等物。事后赵某将现金用于还债及挥霍,并将汇票等物丢弃。
律师点评:交通事故现场是个特定的环境,在这种环境中非法搜取他人财物而构成犯罪的,是定盗窃罪、抢夺罪还是抢劫罪,仍然要根据行为人在作案时的手段、情节对照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而定。1993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请示的关于在交通事故现场搜取伤亡人员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经征得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同意,电话答复如下:1.在事故现场乘司乘人员死亡、事故处理人员和救援人员等尚未到达之机,搜取死者财物和其他公私财物的,应以盗窃定性。2.在事故现场乘司乘人员不备或因受伤无力顾及公私财物之机,公然搜取财物的,应以抢夺定性。3.在事故现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走公私财物的,应以抢劫定性。该《答复》还称:\"事故现场经有关部门处理完毕后,拾得散落、遗失财物据为已有的,适用民事法律规范,以不当得利处理。因此,本案中赵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夺罪。后经保定某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保定律师郭会广,毕业于河北大学,现执业于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从业以来,先后办理大量民事、经济、刑事、房地产、建设工程等案件,尤其擅长刑事、各类经济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离婚、继承、追索欠款等领域。  

地址:保定市永华南大街22号金桥商务5楼;

联系电话:13780523516 13315279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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