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孙甲、孙乙、孙丙系亲属,在2012年1月孙甲驾驶一辆小型轿车乘载孙乙、孙丙从辽宁省本溪市驶往Y市,在行驶至某高速公路时,与前方行驶的一辆重型货车相撞,造成孙乙当场死亡,孙甲、孙丙受重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发生后经交警出现场,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系重型货车驾驶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承担全部责任。之后王某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拘押在看守所。而孙甲、孙乙、孙丙的经济损失无人赔偿,故孙甲、孙乙的亲属、孙丙共同委托郎慧君律师、肖媛媛律师做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在经过了解之后,对于孙乙死亡的赔偿数额无太分岐,但对于孙甲、孙丙的伤情及赔偿数额争议较大。由于孙丙受伤在脑部,外表无伤,生活能力受限。其神经及智力,常规的鉴定过程鉴定不了孙丙的残疾等级,最后经神经方面的专家帮助在多方努力下,孙丙被鉴定为七级伤残。经过庭审调查、辩论等程序,最后法院判决给孙甲、孙乙、孙丙赔偿94万元。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
投诉反馈。
展开全文